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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泽观察·平台经济40评之三十六】巫和懋等:(3)
剥削性滥用行为,平台经济中具有代表性的例子是平台企业的“模仿抄袭”和“自我优待(Self-Preferencing)”行为。像平台企业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复制其他厂商已有的创新产品或经营模式就构成了模仿抄袭行为;而很多网络零售平台(如京东、亚马逊)在销售自营产品的同时也允许第三方卖家在自己的平台上销售产品,此时平台企业便可能利用商品搜索结果引导消费者购买自营产品而非第三方卖家的产品,这就构成了“自我优待”行为。至于排他性滥用行为,则是指平台企业要求相关厂商只能选择在一家平台上销售商品。无论是剥削性滥用还是排他性滥用行为都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是推动反垄断监管的焦点议题。
首先,第一种情形是平台企业有可能选择不再运营平台市场而只专注售卖自家产品,这一情形就和上文讨论的禁止双重模式下的第一种情况类似,会造成消费者福利下降。但这也意味着这个平台企业在监管前从自我优待与模仿抄袭的不当行为中获利过多,才会在监管实施后宁愿放弃平台而只专注售卖自家产品。由此可以推断,在监管实施前平台企业的不当行为应该已经造成了第三方卖家利益的巨大损失,也致使创新停滞。从社会角度看,实施监管前平台造成的市场扭曲相当严重,这类平台企业也不适合运营平台市场,平台关闭所留下的空间则可以催生出新的平台企业,反而可能提升社会福利。
我们在上文以及在《【承泽观察:平台经济40评之十二】互联网公司“垄断”特性如何影响经济活动》一文中讨论过,平台企业的兴起必然伴随着规模经济,平台经济也因此经常表现出垄断性的市场结构,但是垄断结构并不必然产生垄断行为。同时,平台经济中存在着制约平台企业行为的各类因素,诸如同行业的竞争、跨行业的竞争、平台市场结构形成的内在诱因都使得平台企业未必一定损害社会福利,而网络效应与规模经济充分发挥其功用,不但提升厂商销量,也方便了消费者购物。
针对平台企业的模仿抄袭与自我优待行为,我们应该如何监管这类剥削性垄断行为?目前存在两种监管方式:一是针对平台企业运营模式的监管,考虑禁止平台企业采用既运营平台市场(marketplace)帮助第三方卖家撮合交易,同时又提供自家商品的“双重模式(dualmode)”,一旦禁止双重模式,平台企业只能在运营平台与提供自家商品间二者选一,自然就不会存在模仿抄袭与自我优待行为;二是针对平台企业模仿抄袭与自我优待行为直接加以规制:在允许双重模式运营下,直接限制平台企业模仿抄袭第三方卖家创新产品或者操纵搜索结果的行为。第一种监管方式属于结构救济,第二种方式则属于行为救济。
三、从信息经济学视角思考平台经济中“经营者集中”与“垄断协议”的监管措施
【承泽观察·平台经济40评之三十三】杨明:算法推荐与平台责任
四、结语
从2022年起,中国对平台经济已经明确了“常态化监管”的方向,并且正在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监管体系。中国监管部门在平台经济监管上,特别是在反垄断执法上显现出务实与因势利导的方向。并且,中国政府在中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不断更新监管方向。因此,我们可以预期中国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监管在未来会出台倾向合理的、务实的监管措施,从而实现中国平台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中新经纬APP)
文章来源:《经济经纬》 网址: http://www.jjjwzz.cn/zonghexinwen/2022/0927/1368.html